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据悉,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事业,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我国语言文字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自2000年颁布以来,有力推动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与规范使用,在促进教育、文化、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十五年来,我国社会语言生活发生深刻变化,语言文字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挑战,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是时隔25年的首次修订,是完善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法治保障。修订后的法律共5章32条,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强调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纳入立法目的,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二是健全使用规则。针对语言生活新发展,新增对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物、政府主办的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互联网信息平台以及境内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用语用字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基础作用。三是强化保障措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语言文字事业纳入相关规划、将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四是完善法律责任。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增设“法律责任”专章,对违反法定使用情形的行为设定处罚措施,推动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记者看到,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二十条规定,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区分情况进行培训。
该法还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以规范汉字为主。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网络文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等情况,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下一步,教育部、国家语委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面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水平和质量,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采写:本报记者 李继君;编辑:邓丽;复审:李继君;核发: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