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典案例|任某璐诉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2025-12-30 08:41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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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北京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形成了一批社会广泛关注有裁判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在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等方面的作用,“京法网事”开设“京典案例”栏目,积极宣介北京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等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典型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价值判断和裁判规则,以期为相关案件办理、纠纷化解提供参考。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案例并提交法院参考的,应当确保来源可靠、内容真实;提交未经甄别核实虚假参考案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期推送京典案例(第31期)是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任某璐诉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18-2-494-001)。

案例编写人:

(上图)郑吉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下图)何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助理

入库编号

2025-18-2-494-001

任某璐诉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的处理规则

关键词

民事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诉讼诚信原则 人工智能 虚假案例 妨害民事诉讼秩序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条

供稿部门:北京高院研究室

编辑:汪希

审核:王亚楠


作者: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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