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账私吞记
风正巴渝 | 作者 黄跃 邹西文

2026-01-10 07:46

清风北京

编者按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出部署;六届重庆市纪委四次全会作出进一步安排,指出要聚焦区县以下这一关键环节、薄弱环节持续抓下去,持续加大“蝇贪蚁腐”查处力度。

村账私吞记

——巫溪县贾本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村集体资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025年12月8日,巫溪县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清风宁河”通报了该县菱角镇四坪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贾本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村集体资金的问题。

通报问题

贾本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10.69万元;套取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5万元;克扣群众退耕还林栽植补助费6.45162万元,未按规定时间发放。2025年3月,贾本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9月,因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查处过程

“贾主任,我们需要调阅你村近三年的财务账目和原始凭证,请在本周内提供一下。”

“哎呀,真不巧,最近村里非常忙,你看能不能缓几天?”

“贾主任,距离上次财务资料提供时间又过了半个月,还请早点把材料提供过来!”

“我们还在整理,归档好了再提供给你们,行不行啊?”

此前,巫溪县委巡察组对巫溪县菱角镇开展常规巡察,在对该镇所辖村(社区)党组织全覆盖巡察的过程中,贾本生多次拒绝提供村级财务资料。巡察结束后,县委巡察组将掌握的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委监委,随即,县纪委监委指定派出第四监察室对该村会计账簿及相关资金进行全面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四坪村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目混用、仅用支票支取项目资金、群众补贴滞留应发未发、村集体账户多次向贾本生个人账户转账等情况,联想到菱角镇接受巡察时贾本生一直拒交村级财务资料,工作人员觉得中间肯定有猫腻,随即分组开展走访调查。

“老人家,听说你们之前自己集资整修了四坪村公路,后面菱角镇人民政府将这笔资金拨付到了四坪村,钱你们收到没有呢?”

“那没有,这个问题我们找村上、镇上反映过多次,至今还没有解决......”

“老人家,2018年四坪村组织实施退耕还林栽植李子树、花椒树,你参与了栽植的,这笔务工费村上发给你们没有?”

“还没有,当时说好的务工费种完就结清,李子树80元/亩、花椒树50元/亩,如今好几年过去了,这个钱一直没给我们。”......

调查组集中走访了80余户群众、5名村“两委”成员,与25人谈话核实,随着与大家一句句的交谈,结果逐渐清晰,调查组决定找贾本生进一步核实情况。

“我长期往自己腰包里弄钱,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心知肚明,每天都担惊受怕,每当有警车或公务车辆从家门口经过,整个人都提心吊胆,接到调查组的电话后,我反倒轻松了。”贾本生向调查组一五一十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资金的情况。

经查,2019年至2022年,贾本生在四坪村任职期间,利用管理四坪村村委会集体资金的便利,以整治公路、购买村用垃圾车等为由,共7次套取四坪村村委会集体资金10.69万元;利用协助菱角镇人民政府从事项目申报、资金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5万元;克扣群众退耕还林栽植补助费6.45162万元,未按规定时间发放。贾本生的非法所得全部用于抖音打赏、打牌、吃喝等个人开支。

2025年3月,贾本生被开除党籍;9月,巫溪县人民法院一判认定贾本生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案件查办后,县纪委监委采取“现场清退”的方式退还群众资金,老百姓拍手称快。以该案件为素材制作《民生之蠹》警示教育片,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在全县村(社区)党员集中轮训班上播放,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后半篇文章”走深走实。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制发纪检监察建议,推动完善相关制度3个,指导各乡镇(街道)厘清村集体经济账目,全覆盖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乡镇财政干部履职能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更加规范透明,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政策资金“精准滴灌”。

执纪者说

巫溪县监委派出第四监察室

农村集体“三资”领域的“蝇贪蚁腐”问题,严重损害集体权益、侵害群众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本案中,贾本生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开支、虚构事实、截留资金等手段,将本应用于修路、购买村用垃圾车、发给群众的公路补助资金等集体钱款悄悄挪进自己腰包,把“大家的钱”变成自己的“私人提款机”,最终受到严惩。此案警示我们,看似“微小”的侵占,本质上是对群众信任的透支,绝不能因其“微”而视若无睹。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以案为鉴,做到警钟长鸣,从细节处严格自律,于细微处守住底线,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实际行动,坚决整治基层“微腐败”,切实守护好“大家的钱”、守护好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期盼。

法条链接

1.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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