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1 16:24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某供销社院内自建的两间二层楼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某乡镇供销社职工,1998年8月下岗,2000年某乡镇供销社为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将供销社院内94.5平方米归原告利用,原告于2006年自建门市房两间。由于原告常年在外打工,涉案房屋几经转租他人经营,期间被告张某谎称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影响了原告对房屋的经营使用。为此,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张某未作答辩,但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意见,认可案涉房屋系原告王某所有。
法院审理
经查,案涉房屋现处于法院查封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王某应就案涉房产的权属问题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上述条文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的是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应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若当事人认为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要确权的,只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即便提起确权诉讼也只能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