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资公司在华买卖合同纠纷案宣判 法院依法适用公约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2026-02-11 22:39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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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某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7辆不同规格的拖拉机,后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但某进出口公司迟迟未交付货物,埃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该案,依法适用公约判决被告某进出口公司返还原告埃某公司全部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埃某公司系一家在格鲁吉亚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埃某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埃某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购买7辆不同规格的拖拉机,合同价款为35709欧元。后埃某公司按约定向某进出口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货物至今未从工厂发出交至装运港。期间,埃某公司多次催促,某进出口公司始终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埃某公司支付额外费用、安排物流公司使用集装箱装货并保存在工厂仓库中,使埃某公司产生了集装箱损失且损失不断扩大。后埃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两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解除,某进出口公司返还合同价款、支付利息并赔偿集装箱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埃某公司的营业地位于格鲁吉亚,某进出口公司的营业地位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缔约国,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故本案应当适用《销售公约》的规定。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适用《销售公约》判决宣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某进出口公司返还原告埃某公司货款、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等。判决目前尚未生效。

宣判后,案件主审法官张琦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界定、管辖、法律适用以及《销售公约》的排除适用等问题为现场旁听的企业代表进行普法。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工作”。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发展的当下,恪守“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对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原告埃某公司营业地所处的格鲁吉亚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本案审理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推进跨境纠纷解决,是我国法院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具体实践,对维护在华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优化外商企业在华投资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

编辑:麦浩敏 汪希

审核: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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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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