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6 13:51
各位车主大家好!沃尔沃安全小课堂开始上课啦!春节假期已过,相信大部分自驾返乡的车主已经回到了工作岗位,大家一路劳顿,辛苦啦!
相信车主们也注意到,春节期间,有媒体报道了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交通事故。那么为了我们自己的人身及车辆安全,当遇到这些情况时应该怎么处理,事后又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说一说。
“九字诀”一定牢记牢记再牢记!
今年春节假期期间,全国多地迎来雨雪天气,这给本就返乡或返程心切的司机又带来了许多未知的变数及危险。特别是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二次事故带来的危险及伤害往往是无法挽回的。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牢记“九字诀”: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
详细解释的话,就是将车辆打开双闪灯并移动至应急车道,所有人员立即撤离到护栏外,并面向来车方向,随时查看来车动向。同时在车后150米(夜间、雨雪雾天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加大到200米)处放置三角警告牌,随后立即报警求助。
纵然我们在之前的小课堂上提到过这个知识点,但反复提醒还是有必要的!
没碰到≠无责任!“无接触交通事故”更要避免
日常生活中,不少驾驶人认为“开车上路,只要没碰到就不需要赔偿”。殊不知,这类“无接触交通事故”,驾驶人不仅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还容易因认知误区导致处理延误,甚至引发更大的责任。
对此,北京二中院民事审判第六庭三级高级法官袁芳表示,只要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且该行为与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有因果关系,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非以是否发生碰撞为判定依据。
这些场景容易引发
“无接触交通事故”
交警提醒,容易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场景通常有以下几种:
违规变道、加塞,导致后车急刹或避让撞护栏、翻车;
转弯、起步未让行,迫使直行车急刹或摔倒;
违停占道,致使非机动车绕行时与对向车碰撞;
违规使用灯光,比如远光灯致视线受阻撞物,鸣笛惊吓骑行人摔倒等。
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
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一方因“未发生碰撞”便认为自身无责任,进而擅自驶离现场的,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作为当事人,应保留证据积极处理,具体处理步骤:
▶立即停车
尽可能保护现场原状,固定现场证据。
▶同步报警与报保险
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清晰说明“无接触事故,因避让、干扰导致损害”,并配合交警勘查、笔录;
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拨打120急救;
联系保险公司,强调“无接触事故”,避免被误判为单方事故,按要求提交材料。
▶配合调查、理性协商、如实陈述经过
不隐瞒自身违法行为,避免责任加重,如果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应在3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协商时留存书面记录,拒绝无依据的“私了”要求。
▶依法维权,完善证据链
留存事故认定书、医疗、车辆维修票据、误工证明等,作为索赔依据。协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按过错与因果关系划分责任、确定赔偿。
“私了”,没那么简单
在一些日常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私下协商和解经常会成为车主间为节省时间精力而采取的处理手段。那么,“私了”具有法律效力吗?是否可以反悔?“私了”后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私了”有法律效力吗?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日常生活中,轻微交通事故肇事者常会选择“私了”并支付一定赔偿款。“私了”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其范畴属于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严格诚信履行,非特殊情况不得反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私了”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
然而,如果交通事故有人受伤,伤者和肇事者对损伤一般难以正确评估,达成“私了”协议或存在隐患。例如“私了”时看似处于正常状态,过后伤者突然病情加重或死亡,此时“私了”协议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所指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私了”后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私了”达成协议后,被保险人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和事故另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就意味着放弃对事故另一方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同时也就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怎么做?
发生车辆剐蹭等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具有“私了”的意思表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快速解决纠纷,查看财产损失情况、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留存聊天记录、视频、图片等证据。若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建议保护现场并报警处理,不要轻易选择“私了”,及时就医或陪同伤者前往医院,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迈进法院的大门后,交通事故这样处理
1、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案件属于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基层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2、确定责任主体
一般情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侵权纠纷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复合型的特征,包括损害赔偿侵权关系、交强险保险关系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关系三重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原告可将机动车驾驶员、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特殊情况
(1)驾驶员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告需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
(2)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需将驾驶培训单位列为被告。
(3)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原告可将以下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驾驶员不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将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可通过登记公示信息确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尚未办理登记,是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是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可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是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的拼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可将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是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驾驶员并非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可将机动车所有人及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列为共同被告。机动车所有人可提交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之前该机动车已被盗窃、抢劫或抢夺。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将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可根据被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交的证据以确定其对于被套牌情况是否知情或认可。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将道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可将高速公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可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可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驾驶员并非投保义务人,可将投保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3、准备起诉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原告、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处方、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等相关就医材料;
误工证明,包括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情况证明、工资流水清单等;
护理证明,雇佣护工进行护理的,须出具与护理单位的用工协议及护理费票据;
营养费证明,即就诊医院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营养费票据;
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发票,因伤致残需确定伤残等级,或者需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或者需确定后续治疗费用的,应聘请相关鉴定机构就伤残等级、相关期限、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鉴定;
交通费发票,因治疗、评估鉴定等产生交通费的,应提供相关票据;
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与被扶养人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及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等;
受损车辆所支付的修理费用的发票及修理项目清单。
以上是诉讼的基本证据材料清单,供大家参考,个案证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减。
4、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类。
人身损害赔偿(仅供参考)
财产损害赔偿(仅供参考)
5、赔偿顺序
应当遵循先强制后商业的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内容进行理赔,超出商业三责险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个人承担。
6、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意:
二者都为过失犯罪,但是二者为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如果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机动车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事故,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为故意犯罪,二者最大的区别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行为人是针对特定对象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实施犯罪行为。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则构成故意杀人,如果针对不特定对象,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为故意还是过失。例如,同样是酒驾,如果行为人仅仅酒后驾驶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就停止的,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行为人虽然酒后驾车为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为过失;但是如果酒后驾车,连续碰撞多辆车辆,导致部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终被迫停下,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发生第一次碰撞时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但行为人并未停止,后续又发生多起碰撞,行为人主观上应该认定为故意。
北京首创!交通事故后,打个视频就能解决
在北京市交通事故远程处理中心,交通事故从接警到定责、从理赔到结案全程“网上办”,实现了“接警即处警”,轻微交通事故“1分钟接警,4分钟挪车,一刻钟办结”,构建了高效、便捷、公正的交通事故处理体系。
为了破解“事故致堵”这一难点问题,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创新交通事故“网上处理”警务模式,借助“互联网+”,实现交通事故“快清快处”。
依托自主研发的“远程事故处理系统平台”,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了远程拍照取证,在线定责出具电子文书。当事人报警以后,符合远程事故处理条件的轻微交通事故警情直接进入远程系统,专席人员接警后与报警人电话联系,并以短信方式发送远程程序链接,当事人“一键进入”事故远程处理程序,与工作人员建立视频连线。
当事人把摄像头对准事故现场,专席人员就可以视频截图取证核查,在线定责后直接将电子文书推送到当事人手机短信中。
在线定责完成后,系统将案件推送到保险理赔专席,保险专员第一时间跟进,直接在远程处理大厅“一站式”开展在线定损理赔。对于当事人来说,无需再提供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即可完成理赔。
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便利群众,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在“多方视频通话”功能基础上,对于当事人使用电子驾驶证、行驶证,未携带交强险保单等情况,远程处理中心支持快速核查,减少群众等待时间。
新闻链接
日前,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通知,部署推行交通事故联合处置“八项举措”,进一步提升交通事故伤员救治水平。
通知强调,各地公安交管、卫生健康部门要联合推行共享交通事故伤员救治信息、落实交通事故伤员救治保障、完善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网络、规范交通事故伤员转运流程、做好院前院内救治衔接、探索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标准、积极用好各方救援救治力量、复盘交通事故提升处置能力等八项举措,努力实现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发生起数、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平均处置反应时间、交通事故致残致死率同比下降,公众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驾驶人员及交警辅警急救知识技能培训率同比上升的工作目标。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交通事故伤员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伤员联合处置工作的动态追踪。要完善医疗应急专家库,建立严重交通事故伤员救治远程指导、现场救治机制。探索完善“空地一体化”救援救治模式,建立规范化转运流程。强化事故多发区域、农村地区急救能力建设,保障警车、救护车辆快速抵达。规范伤员检伤分类,提升现场检伤准确性。落实救护车辆“一键护航”保障需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快速启动相应路线的交通保障方案。对于转运危重伤员的救护车辆,通过绿波通行、警车带道、跨区域接力等多种方式保障优先通行,坚决打击妨碍救护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优化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提高支付效率。鼓励志愿者就近参与事故救援,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资料来源: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应急广播、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公安部新闻传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