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5 14:18
消费者王某花费3000余元买了一箱“有奇效”的白酒,当其因白酒质量问题索赔时,销售公司却用“内部特供”辩解。顺义法院用一纸判决,明确击碎了这种“内部特供”的免责“伎俩”。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消费者王某通过甲公司员工介绍,在微信上购买了一箱(共6瓶)白酒,支付货款3000余元。拿到酒后,王某发现这箱白酒包装极为简易,其标注的配料中除了酱香型白酒,竟还包括某树种的种子、种皮、嫩枝等。他认为白酒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宣称“能修复疏通大脑神经纤维、促进神经细胞再生,能够抗病毒、抗肿瘤、抗菌消炎,能够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帕金森病、糖尿病、提高身体免疫力”,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起诉甲公司和生产该白酒的乙公司,要求二公司退款并十倍赔偿,共计30000余元。
法庭上,甲公司辩称,这批酒是委托乙公司生产的“内部特供”品,仅作为“研究样品”,共计生产了十箱。甲公司提供配方和原料,乙公司负责用白酒浸泡制作。两家公司承认,实际生产中并未添加配料表所称的“某树种嫩枝”。甲公司还表示,其已因此酒接受过行政处罚。
两家公司还将矛头指向王某,质疑其是“职业打假人”。
法槌落定
首先,“内部特供”能否对外销售?法院指出,尽管甲公司主张该酒是内部研究样品,但事实上王某两次购得此酒,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销售食品,必须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其次,涉案白酒是否安全?法院认定,这款白酒添加的部分原料未经食品安全性评估,商家也未能证明其符合安全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商家自认配料表标注的“某嫩枝”并未添加,属于标签虚假,包装同样不合法。
再者,生产者是否担责?生产方乙公司未能证明其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也未在包装上标注“研究用品”“非卖品”等警示信息,因此应与销售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乙公司生产、甲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法院同时指出,王某在短期内先买1瓶,再复购6瓶,结合其多次咨询树种原料的背景,其对该酒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明知”的。因此,法院综合考量认为,王某短期内复购的其中1瓶白酒(单价500余元)属于其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可在此范围内获得十倍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退还王某货款3000余元并支付赔偿金5000余元。
法官说法
后沙峪法庭
法官 王雅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立的“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规则,是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只要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是否实际食用,消费者均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此权利,且赔偿金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
“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购买者为牟利而‘知假买假’的现象,导致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这违背了立法本意。”王雅菲表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坚持食品安全首位原则的同时,兼顾利益平衡,明确规定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购买的,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消费提示
给消费者的建议:理性消费,依法维权。购买食品尽量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查看生产信息、配料表和保质期。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切勿轻信“内部特供”“特殊功效”等宣传。发现问题后,应保存好问题食品、包装、票据等证据,先与商家沟通,或通过12315平台投诉,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每一次谨慎的选择和理性的维权,都是在净化市场环境。
给经营者的告诫:诚信经营是底线,食品安全是红线。任何产品,只要可能进入消费领域,无论是“内部特供”“赠品”还是“试吃品”,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把好原料、生产、标识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