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公布8起河湖库“清四乱”典型案例(附案例)
中国水利

2026-03-16 14:24 语音播报

时事

为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水利部近日公布8起河湖库“清四乱”典型案例,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推动各地坚决遏制河湖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切实筑牢国家水安全屏障。

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是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顽疾,严重威胁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近年来,各级水利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以河湖长制为抓手,依托流域省际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河湖长+警长+检察长”等机制,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依法清理整治一大批侵占河湖库违法违规问题,有力守护江河安澜。

此次公布的8起典型案例涉及多个流域、多种类型,具体包括:韶关市龙洲岛房地产违建侵占北江河道案、石家庄医专违建侵占滹沱河河道案、荆州市学堂洲房地产违建侵占长江河道案、滁州市粮库等违建侵占淮河河道案、长江隐形采砂船非法采砂案、洛阳市洛河非法采砂及填埋固废案、文山州非法网箱养殖侵占百色水库案、阻水片林围堤高秆作物侵占老哈河河道案。

水利部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河湖库“四乱”问题清理整治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决扛牢河湖管理保护政治责任,持续压紧压实河湖长制责任链条,坚持问题整治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坚决遏增量、清存量,依法严厉查处侵占河湖库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着力建设安澜江河、生命江河、幸福江河,为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河湖库“清四乱”典型案例

案例一 韶关市龙洲岛房地产违建侵占北江河道案

案例二 石家庄医专违建侵占滹沱河河道案

案例三 荆州市学堂洲房地产违建侵占长江河道案

案例四 滁州市粮库等违建侵占淮河河道案

案例五 长江隐形采砂船非法采砂案

案例六 洛阳市洛河非法采砂、填埋固废案

案例七 文山州非法网箱养殖侵占百色水库案

案例八 阻水片林、围堤、高秆作物侵占老哈河河道案

案例一

韶关市龙洲岛房地产违建侵占北江河道案

一、基本案情

龙洲岛项目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北江河道江心岛上。2004年开始建设,共建房屋127栋,面积17.34万平方米,其中,低层别墅105栋339套,中高层洋房22栋619套。2018年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广东省将该项目作为“乱建”问题纳入“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台账,明确依法拆除全部违法建筑。

二、清理整治过程

该项目违建体量大,问题整改推进难度大。广东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问题整治。2021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问题整治方案,决定在2025年底前拆除违法建筑物。韶关市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策法规、应急处置、入户调查等10个专项工作组,制定入户摸排、社会维稳、资金保障等12个专项工作方案,抽调130余名人员专职开展相关工作,逐户沟通协调,解决业主诉求,积极推进整治工作。2023年11月,105栋别墅完成拆除;2025年3月31日,剩余22栋洋房完成拆除,较地方制定的整治方案提前9个月完成。

三、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北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房屋影响北江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二)启示

北江浈江段两岸是韶关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保障行洪畅通事关韶关市主城区防洪安全,事关北江防洪体系牢固,也事关广州、佛山、肇庆等重要城市及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防洪安全,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龙洲岛项目建在北江浈江段江心岛上,严重侵占行洪通道、威胁防洪安全,同时也给项目本身及业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2022年北江大水,龙洲岛部分受淹,群众转移。本案中,广东省各级政府克服资金筹措难题和社会稳定风险等不利因素,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水利部联合自然资源部现场督导问题清理整治,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守住了防洪安全底线,保障了北江行洪安全。

案例二

石家庄医专违建侵占滹沱河河道案

一、基本案情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三圣院乡同下村西滹沱河滩地,2013年7月开工建设,2017年建成,涉及违法建筑38栋,建筑面积近32万平方米。2018年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河北省自查自纠将该项目作为“乱建”问题纳入“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台账,明确依法拆除全部违法建筑,整改时限为2025年11月30日。

二、清理整治过程

石家庄医专违建体量大,推进整改难度大。水利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现场督促整改。河北省省级总河长多次作出批示,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通过现场督导、下达通知等方式盯办督办,省水利厅与省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省网信办、省教育等相关部门协同发力,共同推动整改。石家庄市和灵寿县制定迁建整改方案,成立工作专班,聚焦医专整改卡脖子问题和进度短板,积极帮助校方化解贷款融资、征地占地、供电线路改迁等难题,协助加快问题整改。2025年7月,新校区具备使用条件后,地方稳妥有序开展搬迁工作,同步启动旧校区拆除,保障了教学秩序正常。2025年11月,旧校区38栋违建全部拆除。

三、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学校校舍等建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二)启示

石家庄医专建在滹沱河滩地上,侵占河道行洪空间,妨碍河道行洪安全。本案中,河北省发挥河湖长制作用,解决学校实际困难,确定先建设新校区、再拆除旧校区的整治方案,水利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地方对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河道行洪空间得到了恢复,有效消除了防洪安全隐患,同时保障了学校教学秩序正常和在校师生人身安全。

案例三

荆州市学堂洲房地产违建侵占长江河道案

一、基本案情

学堂洲违建房地产项目位于长江干流湖北省荆州段学堂洲内。2015年建成房屋112栋(其中别墅101栋,小高层10栋,商业中心1栋),建筑面积10.7万平方米。2021年8月,媒体曝光该项目建设侵占长江河道,严重影响长江荆州段行洪安全。

二、清理整治过程

问题曝光后,湖北省要求荆州市依法依规做好整改工作。荆州市统筹各部门力量,制定整改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对工作滞后的部门负责同志采取停职专抓、约谈的方式进行督促,积极推进整改。2022年12月底,101栋别墅和1栋商业中心完成拆除。剩余10栋小高层整改进展一度缓慢。2023年8月水利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整改工作,多次实地调研督导,指导省级检察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班,启动办案程序,推动整改。湖北省河长办对荆州市总河长下发工作提醒函,省水利厅、省检察院召开会议、现场督办20多次。荆州市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6个工作专班,负责综合协调、补偿安置、政策法务、信访维稳、宣传引导、调查问责等工作。2024年10月,10栋小高层完成住户搬迁,12月全部拆除。

三、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房屋影响长江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二)启示

长江干流荆州段依靠堤防和蓄滞洪区抵御洪水,因上游来水量远超自身安全泄洪能力,历来是长江流域防洪形势最严峻、最复杂的“险中之险”。学堂洲违建项目位于长江干流学堂洲民垸内,其违建行为直接影响长江行洪安全。本案中,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力量,坚持依法整改,严格司法程序,强化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诉求,在维护好社会平稳的前提下,对违法建筑物坚决予以拆除,有力守护了长江安澜。

案例四

滁州市粮库等违建侵占淮河河道案

一、基本案情

中储粮粮库、鸿运港务管理房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境内淮河中游右岸无堤段的滩地上,其中,中储粮粮库建有4栋,面积约3.75万平方米,建于2011年;鸿运港务管理房面积约0.13万平方米,建于2009年。2024年,地方将该问题纳入“四乱”问题台账,推进清理整治。

二、清理整治过程

该问题形成时间较早、体量大,涉及粮食储运、码头运营等因素,整改难度大。2024年列入“四乱”问题台账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河长办”协作机制作用,会同安徽省河长办多次现场调研,压实地方整改责任,督促依法依规整改。凤阳县河长办牵头,县水务局、发改局、经开区、拆迁办参与,组建工作专班,组织签订粮库拆迁协议,协同推进问题整改。企业积极支持、统一调度,克服粮食转运成本高、集中上市难以消化等问题,推进粮食挂网成交、转运,清空粮库。2025年4月,4栋中储粮粮库和3栋鸿运港务管理房等违建全部完成拆除。

三、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粮库、管理房影响淮河行洪通畅、防洪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二)启示

粮库、管理房所在的淮河中游段河道平缓、汛期行洪水位高、高水位持续时间长,滩地上建设粮库、管理房占用了行洪空间,影响淮河干流行洪通畅,威胁淮河防洪安全;同时洪水上滩也不利于粮库自身安全及人员生命安全,影响国家粮食安全。本案中,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河长办”协作机制作用,督促地方有关部门依法拆除违建,恢复河道行洪能力,有效降低洪水对沿岸地区的威胁,为防洪保安筑牢坚实基础,引导全社会、各行业自觉遵守水法律法规,维护河道良好管理秩序。

案例五

长江隐形采砂船非法采砂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根据前期摸排掌握的线索,经精准研判,锁定存在重大作案嫌疑的船只后,会同水利、海事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长江鄂赣交界水域查获非法采砂运砂船“皖寿县816号”,现场抓获涉案人员4人,查扣兼具采运功能的3500吨新型“隐形”采砂船1艘,查获非法江砂3000余吨。

二、调查核实与查处情况

经九江市公安部门侦查,该案系湖北、江苏两地团伙共同预谋,以购买合法砂石获取采运电子管理单为掩护,通过非法改装运砂船实施的非法采砂犯罪。其中,湖北团伙通过层层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皖寿县816号”运输船使用权,高薪聘请有犯罪前科人员负责购买砂石、运输销售、过驳卸载等各个环节;江苏团伙负责聘请专业改装人员对“皖寿县816号”船加装大功率“隐形”吸砂泵,同时负责操作采砂机具盗采江砂。2025年2月24日,该犯罪团伙在湖北黄石西塞山下许可采区购买3500吨江砂并开具河道砂石采运电子管理单(目的地为安徽芜湖,有效期为2月24日至27日)。当晚该船行驶至黄石阳新境内,关闭AIS后在富池镇某码头卸砂,由湖北团伙事先联系的买家连夜转运。25日晚,该船在湖北蕲春李家洲水域盗采江砂3000余吨后,折返回黄石阳新境内重新开启AIS,在驶往安徽途中于江西九江水域被查获。

三、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非法采砂、非法套用河道砂石采运电子管理单、非法改装隐形采砂船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的规定。

(二)启示

本案件暴露出部分地区对砂石采运电子管理单核验、核销工作存在漏洞,也反映非法改装隐形船监管难度持续增大,长江河道采砂监管面临新的考验。案件调查处理中,江西省九江市水利、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对船舶AIS异常轨迹进行研判,及时发现、查处该起案件,为后续有针对性地加强非法采砂打击整治提供了新的思路。

案例六

洛阳市洛河非法采砂、填埋固废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水利部收到实名举报,反映自2016年以来,洛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佃庄镇河头村段长期存在非法采砂活动,并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回填砂坑。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现场调查核实并进行开挖、测算,非法采砂量约2.5万吨,填埋垃圾约2万立方米。

二、调查核实与查处情况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水利部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并督促河南省河长办调查处理。河南省河长办会同黄河水利委员会,联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成立调研组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地方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相关问题、推进问题整改。

经查,杨某某伙同他人在洛龙区佃庄镇河头村洛河河道内实施了非法采砂,盗采砂石嫌疑人共7名,涉案金额达130余万元。2024年8月,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对杨某某等立案侦查。2025年6月,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8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5万元。2025年8月7日,杨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佃庄镇综合执法大队分别对案件当事人张某某等4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佃庄镇政府对涉案地块及周边区域开展整治修复,共清运固废垃圾1.3万立方米,回填土方2.05万立方米。对杨某某非法采砂填埋固废行为,已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非法采砂、非法在河道内填埋垃圾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且开采砂石价值超过十万元的,适用非法采矿罪。

(二)启示

本案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借助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通过深挖严查发现并查处了一起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较大的非法采砂案件。案件调查处理中,水利部门与检察、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有效推进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取得突出成效。通过对非法采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起到了“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震慑效果。

案例七

文山州非法网箱养殖侵占百色水库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8月百色水库下闸蓄水,在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库区尾部形成6.6万亩水域面积。自2006年起库区移民开展网箱养殖,截至2017年底,非法网箱养殖总面积120万平方米。2022年,水利部部署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百色水库富宁库区非法网箱养殖问题被纳入清理整治台账。

二、清理整治过程

2019年起,云南省逐步推进百色水库富宁库区非法网箱整治,但因涉及库区移民经济发展、非法养殖户众多,清理整治进展缓慢。该问题被纳入清理整治台账后,云南省河长办先后5次现场跟进督促,多次提醒督办、通报约谈,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全程跟进监督。文山州从州级9个部门抽调11名同志成立工作专班进驻富宁县开展督导工作,州纪委监委派出工作组现场督办,对9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富宁县包片督战,抽调238名干部职工下沉到村到户,加强政策解读,做好群众工作,形成“省级指导、州级督导、县级领导包片、部门乡镇协同联动、干部职工尽职尽责”的整改攻坚格局。整治过程中用好“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积极与检察部门对接,推动问题整治。2025年6月,全面完成富宁库区727户120万平方米非法网箱拆除工作。

三、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修建于河道上的水库,其库区是河道的组成部分。在水库库区非法建设网箱养殖,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水库防洪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二)启示

百色水库位于郁江干流上游右江河段,是郁江中下游防洪体系的控制性工程。富宁库区非法网箱养殖设施,严重阻碍河道行洪,威胁百色水库防洪安全。本案中,云南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各级河长办积极协调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跟进监督,整治工作既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守住法律底线与生态红线,又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通过筹资奖补、存鱼收购、产业扶持等一系列举措,有效缓解了群众的后顾之忧,各方在工作过程中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清理整治了非法网箱养殖设施,保障了水库防洪安全。

案例八

阻水片林、围堤、高秆作物侵占老哈河河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内蒙古赤峰市老哈河堤防溃口。经复盘分析,河道最大流量仅为设计20年一遇行洪流量的15%,造成溃口的主要原因是河道内阻水片林、围堤、高秆作物将平均宽度约1000米的河道挤压至200米左右,严重挤占河道行洪空间,削弱河道行洪能力,最大水位壅高2.8米。

二、清理整治过程

针对老哈河阻水片林及围堤、高秆作物清理整治中面临的跨省协调难、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群众工作阻力大等突出难点,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依托流域省际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专题部署整治工作,指导地方划定省界段主河槽禁种区,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用,通过与相关省区检察机关采取联合巡查、专项执法与政策宣导等措施,落实主河槽禁种348千米,禁种耕地4.8万亩,有效破解长期侵占河道主槽无序耕种问题。针对阻水片林和围堤,松辽水利委员会以辽河防总紧急通知压实地方清理责任,推动清理围堤5处、长13千米,阻水片林134处、面积9630亩。治理后,经受住2025年超警洪水实战检验,与2024年洪水相比,洪峰流量由589立方米每秒增大至751立方米每秒,而典型断面水位降低1.5米,清理整治效果显著。

三、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

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片林、高秆作物和修建围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的规定。

(二)启示

老哈河作为西辽河的源头,在流域防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别是行洪通道内种植阻水片林、高秆作物和修建围堤,会严重侵占河道行洪空间,降低河道过流能力,存在重大防洪安全隐患。本案中,充分发挥流域省际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流域防总等平台作用,联合有关地方依法依规清理整治了妨碍河道行洪的阻水片林、围堤、高秆作物,切实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

快讯

编辑:曾佳佳

打开APP阅读全文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