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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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望权纠纷中,探望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被探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成长经历,以及和父母双方的实际相处时间、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于低龄幼儿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过渡期,由直接抚养一方陪同探望。今天京典案例(第36期)推送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起探望权纠纷案:刘某某诉黄某某探望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14-2-027-001)。
案例编写人:
王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审庭庭长
二级高级法官
入库编号
2026-14-2-027-001
刘某某诉黄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探望低龄幼儿可以设置过渡期,由直接抚养一方陪同探望
关键词
民事 探望权 低龄幼儿 过渡期 陪同探望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与黄某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20年12月生育一子刘某甲。2022年10月前,刘某甲和原被告共同生活;2022年10月,双方分居后,刘某甲随母亲黄某某共同生活,刘某某每周可探望刘某甲一次。2023年4月之后,刘某某不再探望刘某甲。2024年6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刘某甲由黄某某直接抚养。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未诉请确定离婚后对刘某甲的探望权问题。
刘某某于2024年8月13日诉至法院,称黄某某恶意拒绝刘某某探望刘某甲,切断刘某某与刘某甲一切联系,持续长达一年多时间,请求法院判决明确刘某某对刘某甲的探望权:每月探望4次;每周五下午5点接走、周日晚上8点前送回黄某某处;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刘某某接刘某甲与自己一起居住,时间为假期的一半。黄某某辩称:同意刘某某探望刘某甲,但因为刘某某情绪不稳定,对孩子的关爱不够,不适宜频繁探望,且孩子需要更多的安全感和稳定性,现阶段不适宜带离探望,故同意刘某某每月探望一次,最长时间为3个小时,但是需要黄某某陪同在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4)京0102民初25083号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刘某某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上午11时从黄某某的住处将刘某甲接走进行探望(黄某某可在场陪同),并于当日下午18时将刘某甲送回黄某某的住处,黄某某对此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第四个月起,刘某某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上午11时从黄某某的住处将刘某甲接走进行探望,并于次日下午18时将刘某甲送回黄某某的住处,黄某某对此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刘某某可于刘某甲寒暑假假期第1日上午11时从黄某某的住处将刘某甲接走进行探望,并于第7日下午18时将刘某甲送回黄某某的住处,黄某某对此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四、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2024)京02民终155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离异后长期未与低龄幼儿见面的父母一方,法院在判决支持其行使探望权时能否设置过渡期。
【裁判要旨】
探望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被探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成长经历,以及和父母双方的实际相处时间、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且长期未与低龄幼儿见面、相处的父母一方,在依法支持其行使探望权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过渡期,在该期限内不支持其接走未成年人进行探望,并允许直接抚养的一方在场陪同探望。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65条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2民初25083号民事判决(2024年10月1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15597号民事判决(2025年1月20日)
供稿部门:北京高院研究室
编辑:汪希
审核: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