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出现新特点,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更加关切。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深化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推动涉未成年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前治理,北京法院依托相关案例,集中梳理提炼未成年人生活、学习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开设“上学路上”漫画普法专栏,向广大未成年人及全社会普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知识。
本期推出该专栏第5期——课间十分钟的“意外”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供稿:北京二中院
制图:马源
编辑:马源 肖飞
审核: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