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内容侵犯他人名誉权,发布者被判担责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2026-03-30 16:50 语音播报

城事

AI生成内容侵权,发布者不能免责。记者近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一起因使用生成式AI发布内容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被告使用AI生成不当的视频文案,并据此制作视频发布在网上,被法院认定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需赔偿原告一定经济损失。

原告是一家从事直播业务的机构,旗下某主播不幸离世后引发公众关注。被告通过社交平台账号发布标题为“某主播离世#养生#健康#养生就是养健康#创业#营养品”的视频,内容称某主播“一直靠着吃药喝酒硬撑、失眠焦虑”“每日直播15小时、深夜背台词”“随身携带抗抑郁药谎称润喉糖”“医生要求休息治病,遭团队催促直播”等。原告机构认为上述内容虚构事实、贬损机构声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删除涉案视频,并辩称视频文案非本人原创,是通过AI生成,为此提交内容生成录屏予以佐证。录屏显示,被告向AI发出“某主播去世,撰写生病离世口播文案,倡导关注健康”的指令;AI生成初稿后,被告要求补充网络报道内容,AI检索数个平台多篇文章后修改文案,被告直接使用该文案录制并发布涉案视频。被告据此主张,其内容有网络信息基础,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使用者,在利用AI生成内容制作并发布视频时,依法负有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核实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发布涉案视频时既未注明信息来源,也未对来源真实性、可信度进行核查,且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每天直播15个小时,大半夜还在背台词”“医生让他休息治病,团队却催着直播”等表述客观属实。涉案视频发布后,已有多名网友在评论区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综上,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吴娇提醒,AI生成内容存在局限,其输出结果易出现事实偏差、逻辑谬误乃至内容“幻觉”,若未经甄别直接使用或传播,极易误导公众,甚至导致使用者陷入错误判断、错误决策,进而引发各类纠纷与风险。因此,在使用、传播及发布AI生成内容的过程中,必须清醒认识到人工智能并非绝对可靠,更不能替代人工审核与事实核查。

内容使用者、发布者及相关运营主体均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与法定核实义务,不得以“内容由AI生成”作为免责借口,逃避对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慎审核责任。无论内容形式为文字、图片、音视频或其他类型,在发布、转载、使用前均应进行核查,确保内容不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编辑: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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