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4 10:29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细化,于5月1日起执行。
“此次新规对医药行业影响深远,过去靠‘带金销售’的药企,将面临刑事风险和经济后果的双重升级。”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生命科学与健康医疗法律部主任张文波在接受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解释(二)》第二条,个人向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向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如果同时具备在医疗、食品药品等领域行贿的情形,就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文波介绍,普通领域的入罪门槛为个人行贿2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4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司法层面对医疗、食品药品等领域采取了更严格的监管态度。
以往,医药回扣问题容易存在模糊地带,企业常以“个人行为”切割责任,“医药代表个人行贿、企业脱责”的模糊地带是医药贿赂案件查办的一大难点。《解释(二)》规定,单位非法收受财物后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单位受贿罪从重处罚。
“这对医药行业的核心影响,是堵死药企‘甩锅’给医药代表的路径,让带金销售模式在法律上走到了尽头。”“医法汇”创始人、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勇律师表示。此外,《解释(二)》明确单位行贿双罚制,既对企业处以高额罚金,也追究高管与直接责任人刑责,还联动触发集采拉黑、医保禁入、资质吊销等市场惩戒,彻底终结药企带金销售模式,违法成本呈几何级提升。
新规在司法实践中将如何认定“单位意志”?张勇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几个方面:行贿行为是否经单位集体决策或单位核心管理人员决定、授意甚至默许;行贿资金是否来源于企业经营经费、违法所得是否最终归属于单位。“即便具体行贿行为由医药代表执行,药企作为责任主体,也难辞其咎。”
对于企业的违法所得,《解释(二)》明确规定,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要全额追缴或责令退赔,即使原物已转化或与合法财产混同,也可以追缴等值财产。这意味着,对药企而言,不仅回扣支出本身违法,通过行贿获得的业务、利润、市场份额等形成的收益,也可能被视为违法所得被追缴。
专家同样提醒,刑事重罚是必要的“高压线”,但无法单靠刑罚根治医药回扣问题。“医药购销领域利益链条长、信息高度不对称、行业惯性强,需要支付和价格机制改革、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行业自律和第三方监督等多方面配套制度。”张文波表示。
张勇同样表示,长效治理必须配套多维制度,譬如建立多部门行刑衔接,实现司法、医保、税务、药监数据共享与联合惩戒;深化集采、两票制改革,压缩灰色利润空间;强化行业信用管理,完善医药购销领域“黑名单”制度和不良单位记录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