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4 16:37
为全力维护北京城市副中心安全稳定,通州警方持续围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全面督促房屋出租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整改。
案例: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
4月13日,通州公安分局永乐店派出所在通州区永乐店镇东张各庄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刘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罚款处罚。
4月14日,通州公安分局漷县派出所在通州区漷县镇翟各庄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王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州警方提示:房屋出租人应当主动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出租房内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