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通州区检察院与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在北运河漕运码头水域,联合举办渔业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此次活动共增殖放流3100公斤鲢、鳙鱼种。昨天,通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走进FM107.3《副中心会客厅》节目时透露,5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三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启动2026年海河流域禁渔期联合执法;也会持续擦亮“生态护航”的执法名片,结合今年8月15日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会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检察”的新定位、新要求,推进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
增殖放流是什么?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指的是运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手段,向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渔业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简单来讲,就是那些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造成生态损害的当事人,遵循“谁损害、谁修复、谁担责”的原则,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定方式。履行修复责任的主体,正是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造成生态损害的当事人。而普通增殖放流属于政府公益养护行为。二者在性质、资金、监管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近期进行增殖放流的3100公斤鲢、鳙鱼种,来源于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在2025年办理的9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及通州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处理的1起水污染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赔偿义务人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根据责任认定购置了这些苗种。这9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及李某等18人。他们在2025年3月至7月期间,违反禁渔期规定,在通州区运潮减河等水域,使用耙网大量捕捞田螺,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些人在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特别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参与的渔业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本质上是一种替代性修复。背后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责任链条——它源于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违法者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还要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修复责任,放流鱼苗就是他们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方式。通俗地说,就是“谁损害、谁修复”——非法捕捞者破坏了渔业资源,那么就要通过放流鱼苗的方式把生态“还”回来。这叫“以鱼还鱼”,就是把生态损害赔偿金真正用在刀刃上,变成实实在在的鱼苗回到河里。
非法捕捞知多少
如果您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或者运用禁用方法、工具开展捕捞,那就构成了非法捕捞。北京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发布的《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北京市北运河、大清河、蓟运河、永定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潮白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等179条河流及密云水库内湖实施全年禁渔。

电鱼、毒鱼、炸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止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电鱼会对水域内的鱼类、鱼卵以及底栖生物进行无差别灭杀,破坏鱼类的繁殖能力和水体的自净功能,严重破坏水域的生态平衡。而地笼,也就是常说的“绝户网”,其网眼极小且具有倒须结构,水生动物一旦进入就无法出去。它长期隐蔽作业,大小鱼虾通捕,持续消耗渔业资源。而且,遗弃后的地笼还会持续危害生态、堵塞河道。2013年,北京市已将其列入禁用渔具。
从公益诉讼角度来说,通州区检察院一直在持续办理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2025年全年,通州区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集中在水、大气环境污染领域,涉及的替代修复金额200余万元。从2021年以来,检察机关和农业农村局密切配合,开展了多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支持磋商案件,形成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三位一体的协同保护格局。
哪些鱼适合放流?
本次增殖放流选取鲢鱼、鳙鱼品种,主要是因为这两种鱼属于本地土著滤食性鱼类,它们适应性强、安全性高,能够有效摄食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控制藻类繁殖、改善河道水质。同时,还能迅速补充渔业资源,修复因非法捕捞而受损的水域生态,契合北运河生态治理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实际需求。

北京市规划放流的物种主要是具有共有性特征、以洄游性鱼类为重点的游泳动物。其中包括主要经济物种,如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细鳞鲴、黄颡鱼等;以及区域性珍稀物种,如瓦氏雅罗鱼、唇䱻、多鳞白甲鱼、细鳞鲑。结合北京市的气候和水温条件,增殖放流的时间通常为每年的3-4月或9-11月。放流地点应选在适宜开展增殖放流的水域。鱼苗并非越小越好,结合不同品种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对放流苗种的规格选择、操作规范等都给出了参考指引。
这些物种不能放流?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绝对禁止放流的主要有三类:
一是外来物种,比如巴西龟、鳄龟、清道夫鱼等,这些物种进入本土水域后往往缺乏天敌,会大量繁殖并挤占本土鱼类的生存空间,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二是杂交种,可能污染本土野生种群的基因库;
三是转基因种,其生态风险难以评估。北京市地方标准明确规定增殖放流“需选用本地合规苗种,严禁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放流”。
特别需要提醒市民朋友的是,擅自放生巴西龟等外来物种,不仅起不到‘积德’的作用,反而是在“杀生”——破坏运河生态,害了更多本土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我们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如果擅自放生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也有可能面临公益诉讼追责。
嘉宾介绍

通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郑利华(左)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吕凡(右)
北京城市广播主持人:章维
微信编辑: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