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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系列案
主审法官

谢甄珂
审判第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

兰国红
审判第四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案件信息
原告:某省水泥协会(简称某水泥协会)
被告: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某省市监局)
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基本案情
某水泥协会系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主要负责水泥行业指导、协调工作。2019 年 5 月,某省市监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联合涨价,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某省市监局依法调查后,于 2022 年 6 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水泥协会组织、推动某省某区域 13 家水泥企业多次达成统一上涨水泥产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并协调涉案企业实施,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50 万元。某水泥协会不服, 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水泥协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某水泥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水泥协会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行业协会通过组建微信群、召开行业会议、组织聚会等方式,为经营者实施共谋提供沟通交流平台,协调、促使和推动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作为首例涉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案件,立足我国反垄断治理实践需求,精准回应行业协会履职中的突出问题,紧扣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为行业协会依法履职、反垄断执法机关精准执法、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提供了可落地、可参照的明确指引,彰显了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责任与担当。
一是明确了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具体认定规则。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对于哪些行为属于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缺乏具体规则,行业协会合法履职,与以 “行业协调” “规范发展”为名、变相组织经营者实施共谋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边界存在模糊地带。本案结合水泥行业特点,明确行业协会通过组建微信群、召集行业会议、组织线下聚会等方式,为经营者实施共谋提供沟通交流平台,协调、促使和推动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该裁判规则明晰了 “行业协调”与 “垄断共谋” 的边界,为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也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定性处罚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是强化了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协同衔接。本案完整呈现 “地方执法—国家复议—法院审查”全流程衔接:某省市监局接到举报后,依法固定微信群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精准认定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复议维持原决定,保障执法统一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审、二审,全面审查处罚及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既监督执法程序、确保过罚相当,又支持执法机关的正确定性。这种协同衔接提升了执法公信力,推动形成 “执法查处、复议监督、司法把关” 的治理闭环,落实了反垄断法关于 “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程序范本,助力完善反垄断公共实施体系。
三是为行业协会规范履职提供了明确指引。水泥行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的基础性产业,产品价格直接关系工程成本与民生保障。某水泥协会组织水泥企业联合涨价,不仅排除了区域市场竞争、抬高了下游成本,还会向终端民生领域传导,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裁判明确警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不得借 “行业自律”之名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干预市场竞争; 同时明确其合法履职边界,引导协会回归行业服务、技术交流、标准制定等核心职能。此外,案件公开审理也对各类行业协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推动树立 “合规履职、公平竞争”理念,促进行业健康生态形成,彰显司法保障民生的立场。
综上,该系列案是我国反垄断法治建设的重要探索,也是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完善反垄断治理体系的关键实践。案件通过明确认定规则、强化协同衔接、指引合规履职,明晰了行业协会垄断认定标准,推动执法与司法协同发力,为行业协会划定法治红线,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守护民生福祉提供了法治保障。其裁判精神将持续引导行业协会依法自律,推动反垄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持久法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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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审判第四庭
作者:谢甄珂、兰国红
编辑:庄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