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一案例入选北京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6-05-06 16:02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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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石景山法院行政庭(知产庭)副庭长易珍春审理的“涉自媒体运营者发布虚假视频商业诋毁纠纷案”入选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基本信息】

案号:(2024)京0107民初6235号

原告:某软件公司

被告:李某

【案情摘要】

某软件公司系某知名地图软件的运营者。李某在其抖音账号发布了“某地图导航到野地”的虚假视频,视频中的标志性导航语音系其后期添加,且视频标题突出使用“缺德地图”等侮辱性词汇,引起广泛传播,导致公众对某软件公司产生大量负面评价。涉案视频被投诉下架后,李某又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内容,并利用该抖音账号进行直播带货。某软件公司主张李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虽无直接竞争关系,但被告将原告标志性的导航语音剪辑到驾驶视频中并发布至抖音平台,获得大量流量。在涉案视频被投诉删除后,被告又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内容,并开始通过其抖音帐号直播带货,其行为性质明显属于利用原告知名度为自身帐号引流的竞争行为。被告发布虚假导航视频,并突出使用“缺德地图”等侮辱性词汇,诱导平台用户浏览、转发、收藏,引发大量针对原告及其产品的负面评价。同时,李某通过实施上述行为,增加了自身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法院最终认定涉案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李某向某软件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自媒体运营者实施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对自媒体运营者通过发布虚假视频诋毁他人商誉并以此引流牟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依法规制。本案裁判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有益参照,延伸了商业诋毁条款“竞争对手”的范围,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关于将“竞争对手”修改为“其他经营者”的精神相契合。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


作者:

北京石景山官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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