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政策解读
国家铁路局

2026-05-11 17:05 语音播报

时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铁路局组织修订了《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近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判定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判定标准》的修订背景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原《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铁工程监规〔2023〕25号)自2023年施行以来,国家铁路局组织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认真开展宣贯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铁路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极大提升了铁路建设工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和水平。

然而,随着近年来铁路工程建设规模持续保持高位、技术难度不断提高,大量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涌现,原有标准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同时,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典型事故暴露出判定标准需要更新完善,实践中也反映出有的条文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完善。

2024年1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安委〔2024〕2号),明确要求“对于已经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要及时修订完善,增强操作性和实用性,并针对新问题、新风险补充完善标准要求”。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隧道工程重大事故隐患二十条”,为进一步强化铁路隧道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订《判定标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强化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原2023年版判定标准的系统完善和提升。

二、《判定标准》的修订思路

《判定标准》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规原则。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素均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确保判定标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二是问题导向原则。深入分析近年来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将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统筹考虑隐患的发生概率、后果严重性和监管必要性。三是结果导向原则。重点考虑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因素。四是统筹兼顾原则。将异常工况处置、TBM和盾构等方面内容予以补充,并借鉴其他行业最新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

三、《判定标准》的修订过程

《判定标准》修订过程中,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发生在铁路建设工程领域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了桥隧工程、高边坡施工、大型临时设施等高风险环节的隐患特征;同时,充分借鉴了房屋市政、公路水运等行业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方面的有益做法和制度实践,形成了《判定标准》修订稿。

《判定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依据规定开展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发文重点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部门单位、铁路工程行业中央企业意见,按照采纳意见修改完善,经国家铁路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判定标准》共十五条,在原《判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四条。主要是增加了路基工程、轨道工程专业的判定标准,以及毗邻建筑物的防护、异常工况处置等内容,对特种设备、民用爆破、消防(火灾)、铁路营业线施工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进行指引;删除了文件解释条款;对施工安全管理以及隧道、桥涵等专业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编制目的、依据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以及适用范围等内容。第四条规定了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由7项增加至9项。第五条至第九条根据专业类别分别规定了隧道、桥涵、路基、基坑、轨道等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其中,隧道工程由9项增加至14项,桥涵工程由3项增加至6项,路基工程3项,基坑工程3项,轨道工程2项。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等未防护、异常工况处置不到位等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第十二条规定了铁路房屋建筑工程、起重吊装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规定了特种设备、民用爆破、消防(火灾)、铁路营业线施工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作为补充条款,规定了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第十五条规定了文件施行日。

快讯

编辑:夏开晗

打开APP阅读全文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