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3 14:46
陈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遭遇网约车乘客“开门杀”,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网约车司机及乘客被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因协商赔偿未果,陈先生将司机、乘客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索赔。近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司机和乘客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25年3月25日早上,陈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一大厦门口时,正赶上网约车司机夏师傅在此处停车。陈先生被乘客王女士突然打开的车门撞倒在地,电动自行车受损,陈先生也受了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夏师傅存在违规停车、放任乘车人随意下车的过错行为,王女士疏于观察、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也有过错,两人负事故同等责任,陈先生无责。
事发后,陈先生被医院诊断为指骨粉碎性骨折、肘关节扭伤、右踝关节损伤、足趾损伤、胸部损伤,不得不休息了几个月进行治疗。几方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鉴于夏师傅的网约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陈先生将夏师傅、王女士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夏师傅购买商业险时登记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后擅自将车辆用作经营使用,也未通知过保险公司,因此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此案中,夏师傅违反规定停车,王女士开车门下车时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二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陈先生人身及财产受损的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是一个整体,王女士与夏师傅同属机动车一方,王女士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夏师傅以“家庭自用汽车”性质为涉案车辆投保,却擅自将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此次事故也发生在其接单期间,因此夏师傅的行为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司机夏师傅、乘客王女士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8万元,司机和乘客各赔偿陈先生17000余元。
此案的判决契合了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开门杀”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乘车人等在道路上开门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该责任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乘车人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