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机油不是普通“废品”,随意倒卖触犯法律红线!
2026-05-20 18:10 来源:  北京号
关注

废机油是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无证收购、随意倒卖不仅污染土壤,还可能触犯刑法。近日,昌平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因无证收购、出售废机油而获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等人(李某等人均已判决),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于一处大院内多次收购、转售废机油、废柴油。经查,张某等人累计出售废机油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处置废机油、废柴油共计400余吨,后张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经检测,张某处置废机油、废柴油的场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已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其行为已对土壤环境造成实际污染。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伙同他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最终,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昌平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守法经营是底线,切莫因贪图利益而铤而走险。个人或单位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油品处置等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办理许可,采取环保防护措施,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如发现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油等危险废物的活动,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北京昌平法院

编辑:林小平 任优优

审核:王亚楠


作者:

京法网事

打开APP阅读全文
特别声明:本文为北京日报新媒体平台“北京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北京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