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栏语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北京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形成了一批社会广泛关注有裁判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在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等方面的作用,“京法网事”开设“京典案例”栏目,积极宣介北京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等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典型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价值判断和裁判规则,以期为相关案件办理、纠纷化解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双碳”战略深入推进,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等新型财产形态不断涌现,既为民事执行工作拓展了财产查控范围,也对执行工作规范性提出了新要求。如何依法界定新型财产的可执行属性,以及兼顾生态环境监管规则与民事案件执行效率是新时代法院执行工作必须回应的重要课题。本期推送京典案例(第43期)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件——李某等与北京家某商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入库编号:2026-17-5-101-002),该案明确了碳排放配额具备财产属性与可执行性,确立了此类财产执行变价路径。
案例编写人:


(上图)罗 琛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组长,二级法官
(下图)赵乐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四级法官助理
入库编号
2026-17-5-101-002
李某等与北京家某商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碳排放配额的执行
关键词
执行 首次执行案件 碳排放配额 清缴优先 碳市场 变价
【基本案情】
北京家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家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300余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某等300余名职工以北京家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3年5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3]第6282号等300余份仲裁裁决,裁决北京家某公司向300余名职工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北京家某公司未按照前述生效仲裁裁决履行给付义务。
2023年6月起,300余名职工陆续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丰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币种下同)。丰台区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动产及其他财产后,所得款项1870余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调查发现,北京家某公司在北京市碳排放管理系统注册有账户,持有碳排放配额,但尚有年度清缴义务未履行。
2023年7月24日,丰台区法院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向该单位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预冻结全部碳排放配额,待北京家某公司履行完毕年度清缴义务后,转为正式冻结。2024年4月2日,丰台区法院向北京市绿色交易所送达(2023)京0106执8052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预冻结配额成交价款。在法院监督下,北京家某公司在该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碳排放配额1万余吨,共计成交价款129.13万元。相关成交价款汇入协助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法院账户。
截至2024年12月,涉案碳排放配额变价的129.13万元案款发还完毕,加上之前已处置财产所得变价款1870余万元,前述生效仲裁裁决全部执行到位。300余件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理由】
本案中,碳排放配额的执行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碳排放配额是否属于可供执行财产;二是碳排放配额的变价方式。
关于碳排放配额的可执行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法发〔2023〕5号)第二十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作为碳市场交易产品,具有财产属性和可流转性,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畴,可作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北京家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执行法院可对该公司的碳排放配额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要旨】
碳排放配额系碳市场的交易产品,可以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变价方式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可以通过法定碳交易场所采取定价挂牌方式进行处置。
【关联索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法发〔2023〕5号)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2020年修正)第1条
执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6执8052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13日)
供稿部门:北京高院研究室
编辑:肖飞
审核: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