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丨孩子在校因老师受伤,学校要担责吗?
2026-06-01 18:09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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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张某与老师齐某

多次在学校发生矛盾

最终演化为肢体冲突

经司法鉴定

张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校方认为齐某系实际侵害人

应由齐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无须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方方面面

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学校保护是重要一环

学校未尽到对在校未成年人

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职责的

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管教失当频起冲突

初中少年身心受创

张某系某中学初二学生,齐某系该校的体育老师,2023年10月20日,齐某在体育课上管教张某,因拉扯行为致张某眼镜损坏。事后学校通知了张某家长,齐某当面赔礼道歉并被扣发了半月绩效工资。

2024年1月8日,齐某在自习课上再次对张某进行管教,双方情绪激化,齐某将张某按压在地。次日,二人在教室再度发生冲突并扭打起来,齐某将张某按倒在地,言语和肢体表现激烈。经医院诊断,张某胸部、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晚,张某家长报警。此后,张某又被查出头部损伤、肘部挫伤等。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更令人心痛的是,张某开始出现情绪问题。2024年5月至6月,张某多次前往某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抑郁状态、情绪激动、焦虑状态,医嘱要求加强监护防冲动、加强系统心理治疗并服用相关药物,其间学校为张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一审判赔五万余元

校方不服提起上诉

风波过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张某家长认为孩子在校期间遭受伤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校方认为齐某系实际侵害人,应由齐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张某一方将学校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心理治疗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8万余元,并要求学校提供开除齐某的证明。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付张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校方不服,提起上诉,列出三点理由:第一,齐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均属于教师对学生的正常教学组织管理,齐某个人违反师德要求,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张某受伤,应由齐某个人承担责任;第二,学校平时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文明举止教育,并开展专门培训,已尽到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责任,不存在管理不到位问题;第三,张某聘请校外教师进行补课属于个人行为,学校未同意张某的补课行为,且张某未提交补课合同、正式发票、补课明细、支付凭证,无法证实其补课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法援介入温情守护

专业律师暖心履职

收到上诉状后,张某母亲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考虑到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涉及校园伤害、关系家校和谐,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即批准申请,指派具有代理未成年人案件丰富经验的法援法律承办此案。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张某母亲初步了解案情,考虑到张某母亲平日工作不便请假,特意在周末安排会见。经过长达三小时的细致沟通,法援律师详细了解了事件始末。拿到一审案件材料后,法援律师认真阅卷、深入分析,梳理答辩思路,总结出争议焦点:教师在校园内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第一次受到齐某的伤害后,学校仅以当面道歉和扣发绩效工资的方式潦草处理,并未对齐某进行专项教育和管理,或者通过处分形式予以警示。正是学校的姑息放任才导致张某接二连三被伤害,学校并未对肇事老师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辩驳精准有力

终审判决守护权益

二审庭审中,法援律师沉着应诉、精准辩驳,坚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针对“补课费用不合理”的上诉理由,法援律师详细说明了补课必要性,细致梳理了各项费用支付凭证,充分证明了补课的必要性及费用的合理性;针对学校提出的“应由齐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法援律师紧扣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重点阐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以及对教职工的行为约束,论证学校对教师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同时,法援律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立场,强调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在辩论中突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推动法院在营业费、补课费、精神抚慰金等方面予以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法援律师的答辩意见,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校园侵权行为案件。从法院裁判结果来看,该判决充分、全方位维护了未成年人利益。从责任主体来看,教师齐某的行为超出正常管教范围,学校未及时有效干预,未尽到教育与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件警示社会相关部门应加强未成年人校园保护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行为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师德培训,建立教师行为档案,对有过激行为的教师及时调岗或处理,同时完善学生投诉和反馈渠道,对学生和家长反映的问题,学校应重视并第一时间介入处理;教育工作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体罚、变相体罚、言语侮辱等行为,教育方式应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对家长及监护人来说,若发现未成年人遭到校园侵害时,应及时保存证据,主动与学校沟通并书面记录,必要时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责任,应持续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位一体的保护网络,共同守护每一位孩子的健康成长。


作者:

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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