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告知义务致学员权益受损,留学服务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2026-06-03 22:23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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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王力(化名)打算出国留学,与留学服务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因留学服务机构未告知语言成绩要求,导致王力无法按照原定时间入学。后续办理延期手续出境后,留学服务机构的服务陷入停滞,王力将留学服务机构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留学服务机构向王力返还服务费2.4万元。

王力诉称,2023年10月其与某留学服务机构签订《某大学硕士留学服务合同》,并向对方支付服务费7.2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留学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包括院校申请、材料准备、入学协助及境外辅导等一系列服务。然而,2024年3月,其拿着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被校方明确要求提供语言成绩才能办理。其与留学服务机构交涉未果后,自行考取并办理了入学,但入学时间已经延迟。入学后,其发现对接的老师均已被公司开除,服务陷入停滞。王力认为,留学服务机构未告知其语言成绩要求,耽误了其入学时间,且未提供境外辅导等后续服务,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留学服务返还服务费5.8万元。

留学服务机构辩称,王力未按照预定时间入学并非公司责任,是学校政策调整所致,此前没有语言成绩并不影响办理入学;公司已为王力提供出境后的后续服务,但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王力现已毕业,正在等待学历认证,公司不同意返还服务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力向留学服务机构支付费用后,留学服务机构为王力制定了留学方案,向王力提供了资料收集、文书修改、材料递交等入学申请工作。2023年10月,校方向留学服务机构发送了王力的录取通知书。留学服务机构未向王力告知录取通知书中载明的“入学前必须取得语言成绩”这一硬性条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目标学校录取通知书的留学申请服务费为6万元,录取之后的境外服务费为1.2万元。王力已于2025年9月毕业。留学服务机构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曾向王力提供录取之后的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力与服务机构签订的留学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王力已毕业,双方间的合同已无履行基础,故王力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校方发送的录取通知上已明确记载对于语言能力的要求。留学服务机构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在协助王力申请学校的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校方政策,导致王力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入学,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留学服务机构在协助王力申请入学阶段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违约情形,及境外服务项目未实际提供等情况,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伴随着出国留学服务行业的发展,各类留学服务机构层出不穷,为有留学意向的学员提供了诸多便利。同时,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纠纷的风险点,也需广大学员及服务机构进行重视。

一、合同订立阶段,严守缔约诚信,明确权责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留学服务合同多为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缔约阶段的权责明确是规避纠纷的基础。对学员而言,签约前应当审慎核查合同全部条款,重点区分服务阶段、对应费用、退费规则、违约责任。对于机构口头承诺的特殊服务、保障条款,务必落实为书面合同内容,拒绝模糊化、口头化约定,避免维权无据。对留学服务机构而言,作为专业服务提供方与格式条款提供主体,其负有法定提示、说明、释明义务。其应当如实、全面向学员披露目标院校招生规则、入学前置条件、政策风险、服务范围及收费明细,不得隐瞒、遗漏影响学员入学、就读的重大关键信息,不得利用信息优势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学员风险。

二、合同履行阶段,全面诚信履约,并强化证据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留学服务属于阶段性、持续性委托服务,机构不仅要完成基础申请工作,更需履行通知、协助、衔接等附随义务。机构应当实时跟进院校政策变动,及时向学员同步入学条件、材料要求、就读注意事项;出现人员离职、团队调整等变动时,必须做好服务衔接,保障服务连续性,不得擅自停滞服务。本案中,机构因对校方政策掌握不及时,未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属于典型的履约瑕疵;学员出境后服务停滞,属于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后提醒注意的是,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机构抗辩已提供境外服务,却无法提交任何沟通记录、服务台账、辅导证明等履约证据,依据证据规则,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留学服务关乎学员的学业发展及机构的行业声誉,每一个环节都容不得马虎。学员和留学服务机构都应秉持审慎态度,签订权责明确的服务合同,并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才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武京鸽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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