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失能,法院指定居委会为监护人,北京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王琪鹏

2026-06-05 15:27 语音播报

城事

北京独居老人崔某失能后,被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解决老人后续的医疗救治等问题,法院判决指定居委会为老人的监护人65日,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市高院、市检察院,发布2025年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案被列入其中。

72岁老人崔某因突发脑梗导致完全失能,被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崔某早年离异,独子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兄弟姐妹均年老病重,无力承担监护职责,致使其陷入无人可依的困境。老人住院期间,其住所地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动派人照料并垫付部分紧急医疗费用。为解决崔某后续的医疗救治、日常照料及财产管理等问题,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崔某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本案中,崔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近亲属能够履职,处于无人照管的紧急情形。鉴于居委会前期已实际履行照料责任,熟悉崔某生活习惯且双方已建立稳定的照护关系,从保证其生活照料与医疗陪护延续性的角度出发,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为确保公职监护职责的规范履行,法院依法对崔某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明,并创设监护台账机制,要求居委会在民政、街道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支取款项用于崔某的生活与医疗支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最终,法院判决指定居委会为崔某的监护人。

据了解,本案系依法适用《民法典》激活公职监护制度,为独居失能老年人提供兜底保障的典型案例。随着人口老龄化、少子化持续加深,失能、失智、无人照料的独居老人群体的监护问题亟需关注。面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特殊困难老年群体无人监护、无钱治病的现实困境,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指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任公职监护人,有效填补了家庭监护的缺位。

本案中,法院创新性地引入财产查明”“监护台账多方监督配套制度,构建了公职监护+财产监督的双重闭环保障机制。该案的妥善处理,打通了国家兜底养老救助的最后一公里,为破解谁来照顾独居失能老人的社会治理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范本。

据了解,市老龄办联合市高院、市检察院本次共发布18个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养老服务、食品安全、监护保障、涉老诈骗、数字消费、投资理财、银发旅游、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等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保护问题,具有鲜明导向性、警示性与示范性。

下一步,市老龄办将继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面落实,会同有关单位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协同机制,定期发布涉老典型案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涉老纠纷处置,提高风险预警防范水平,全力守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


编辑:王琼

打开APP阅读全文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