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2 15:50
当下,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技术风险的挑战。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传统监管方式易陷入“严管窒息,松管失控”的怪圈。如何在安全与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已成为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命题。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探索‘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引起各方高度关注。何为“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新型监管方式如何在激发创新活力的同时精准防控风险?
什么是“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
新技术深刻改变了风险的产生方式和扩散特点,更新技术监管方式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凸显。新技术的系统行为往往并非由单一规则预设,而是在复杂交互中自然生成且难以预测,监管部门对技术发展和产业界现状等信息的了解较为有限。风险系数越高,监管力度越需要加大;不可预测性越强,监管方式越需要具备灵活性与适应性。
传统的静态监管、风险预估型监管难以精准掌控在技术快速迭代过程中新产生的风险,易造成“严了卡脖子、松了乱象生”等现象。相较之下,“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则强调以实际问题为导向,以实验证据为支撑,区别于传统监管中的“规则预设”逻辑,强调动态与灵活应对。
广州市海珠区螺旋大道上的生物岛2号线自动驾驶巴士 邓华 摄
“沙盒监管”是划定一个拟制的、有时限的“安全空间”,便于促进信息、数据充分流通以及风险披露,增进行政监管部门与产业界的交互、了解,弥合信息差,使技术创新与风险管控形成良性互动,推动安全监管、风险治理目标实现。
“沙盒监管”需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行政监管部门、技术专家、企业、公众等各方代表齐上阵,先定好规则、划好红线,再把新技术、新产品放进“沙盒”里隔离验证。在监管中实时监测风险指标,形成“监测-评估-反馈”的闭环。这样一来,技术创新有容错空间,风险也会暴露在“盒子”里。
触发式监管则是设置监管底线,无事不扰、触发即查,旨在保持日常低干预状态,并针对风险点介入,从而实现精准监管。这种模式有利于政府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于真正的风险点,大幅度提升监管效能。
触发式监管并非面向所有经营主体,而是定位于信用指数高且创新属性强的特定群体。同时,触发式监管方式不适合独立应用于高风险领域,如食品、药品以及特种设备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业。
“沙盒监管”通过对“沙盒”内相关责任的有限豁免,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了“试错保险”;触发式监管设好“红绿灯”,不踩线时不打扰、触碰底线时早干预。“沙盒监管”与触发式监管两者结合使用,可起到互补作用。在“沙盒”内可引入触发机制作为退出条件,在“沙盒”外的大规模部署中也可设置的底线。
新型监管有哪些关键环节?
以智能驾驶产业为例,其“技术迭代快、安全风险高、责任界定难”的特征给监管带来难题。可构建一套以“企业信用+技术成熟度”双重评估为基础、以运行安全与数据安全为双重底线、以“入盒-在盒-出盒”全流程闭环为核心的包容审慎治理体系。
在“入盒”环节,划定智能网联示范区等特定地理围栏,筛选具备功能安全认证、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合规体系及完善应急预案且无重大失信记录的主机厂、算法供应商与运营平台进入“沙盒”。统一设置包容期,允许企业在配备安全员的条件下于限定区域、限定时段开展真实道路测试与试运营,并根据企业在盒内的表现定期进行评价。
在“在盒”环节,构建“企业自报+第三方核验+社会监督”的多维监测网络:入盒企业应定期上报接管频次、系统退出原因、潜在碰撞事件等数据,同时整合社会监督反馈意见。监管部门定期召开风险研判会,联合技术专家提供安全优化、数据合规整改等建议,并设定分级触发阈值。例如,黄线(如每万公里接管次数异常等)将触发自查整改,红线(如负有责任的伤亡事故率较大等)将触发强制退出与行政执法程序。
在“出盒”环节,对在包容期内未触发红线的企业,准予转入常规监管轨道;对触碰红线的企业,立即移出“沙盒”、依法暂停测试等,同时设置信用修复通道,允许整改达标并经第三方评估后重新申请“入盒”。
“‘入盒’有标尺、‘在盒’有服务、‘出盒’有底线”的全周期监管机制,有望为高风险、高动态、高复杂度的智能驾驶产业,提供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可操作制度范本。
让新型监管走得更稳
信息透明是监管的“压舱石”。新型监管要走得稳,信息透明是关键。一方面,“沙盒”内的测试数据不能关起门来自己看,要让同行可查、公众可见,才能真正实现共同把关、有效监督。同时,触发式监管的触发底线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大家心中有数。
另一方面,要建设统一数据平台,实现企业运行数据的自动归集与标准化处理,最终破除监管部门、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多方之间的数据壁垒,让各方不再“各唱各的调”。
当前新型监管模式处于探索阶段,仍面临一些挑战,尤其是制度层面存在法律真空与标准碎片化问题。例如,监管主体的权力边界需进一步划清;触发指标或条件可能不一,会制约跨区域协同效能,触发式监管在同一行业内的阈值统一规范尚需设定;新型监管工具已有理论框架,但各行业应用细则与实践尚待探索。
(作者董慧娟系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丁丽文系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