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将录入地方志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代丽丽

2026-06-15 19:28 语音播报

城事

近日,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地方志办、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北京市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明确4类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可编辑录入地方志。

2022年5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制订了《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该规定,规范北京市记载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工作,更好地营造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激励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引导退役军人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服现役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载入地方志书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出生地为主,载入地方综合年鉴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安置地为主。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依据志书的记述时限,结合实际,遵循编纂规范,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书。

市级志书应在人物志(卷、篇)采用人物表(名录)等形式,或者在有关篇章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载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二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区级志书应在人物篇或者相应章节采用人物表(名录)等形式,或者在有关篇章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具备编纂志书条件的街道、乡镇可配合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已故退役军人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人物传的形式载入相应级别的地方志书。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建立工作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载入地方志材料,符合上级入志条件的要及时报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符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本人提出载入地方志申请的,由街道、乡镇(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中心)负责受理。


编辑: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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