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赔偿司法解释(二)》公布,这5个关键问题一次讲清
2026-06-16 10:45 来源:  北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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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谁担责?“开门杀”保险赔不赔?免费搭车受伤怎么算?超龄人员能要误工费吗?医保垫付后还能索赔吗?生活中,这些因道路交通引发的纠纷常常令人困惑。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今天,京小槌带大家一起学习,直面出行路上的法律问题,厘清交通事故赔偿的权责边界,守护大家每一次的出行安全。一起来看→

1

把车租给或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管理人、使用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京小槌释法

机动车因租赁、借用导致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由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且各方赔偿费用总额不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

小槌提示

车主出借、出租车辆前,务必检查车辆安全性能、核实使用人驾驶资格,杜绝将车辆交给无证、酒驾、毒驾人员,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交赔偿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能否以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京小槌释法

乘车人开门引发事故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

京小槌提示

驾驶人应尽提醒义务,乘车人开门前务必观察后方路况,避免小疏忽造成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道交赔偿司法解释(二)》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3

免费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要全额赔偿?

京小槌释法

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发生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依法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法院将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形成原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不予减轻责任。

京小槌提示

好意互助值得鼓励,但安全驾驶是底线,严重违法驾驶行为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法条链接

《道交赔偿司法解释(二)》第三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4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受害人定残后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还支持吗?

京小槌释法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实际误工损失的,误工费请求应予支持;被侵权人致残后在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仍按法定标准计算。

京小槌提示

误工损失以实际收入减少为依据,需保留务工证明、收入流水等证据;残疾赔偿金是对劳动能力丧失的固定赔偿,不受后续其他死亡原因影响。

法条链接

《道交赔偿司法解释(二)》 第六条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交赔偿司法解释(二)》 第七条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医保、工伤、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已垫付医疗费,还能再次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吗?

京小槌释法

当事人就医保、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或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再次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机构向侵权人追偿的,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京小槌提示

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禁止重复获利;合并审理程序更高效,有助于快速维权、化解纠纷。

法条链接

《道交赔偿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交通出行,安全为先。《道交赔偿司法解释(二)》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统一裁判标准、细化责任规则,用司法温度守护出行平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规、文明出行,既保护自身权益,也尊重他人安全,共同营造有序、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供稿:北京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肖飞

审核: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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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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