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评论:避免“小过重罚”,法治“底色”在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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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21:49 语音播报

时事

市场监管总局10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罚款制度进行了调整,直面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备受争议的“小过重罚”难题。

“榆林毒芹菜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22年,陕西榆林某蔬菜粮油店因购进7斤、货值约20元的芹菜,被监管部门抽检发现禁用农药,处以6.6万元罚款。公众对此普遍觉得“不对劲儿”,获利与罚款相差悬殊,即使合法,从朴素的情理出发也感觉“太重了”。近年来,这类违法情节轻、货值小、社会危害性有限,但罚款金额却与违法情节不相称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普遍性。

为什么会出现合法但不合情理的矛盾?现行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修订时将罚款起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5万元,体现了“重典治乱”的立法思路,为维护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执法实践中发现,以“货值金额一万元”为界,对不足一万元的处以5万元起步的定额罚款,对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一定倍数的罚款,定额罚与倍数罚的衔接存在逻辑断裂。比如,同样的不合格食品,货值20元和9900元的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悬殊,最低罚款却都是5万元;而货值9900元与10100元的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几乎相同,后者按10倍计算罚款为10.1万元,是前者罚款的两倍多。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还会导致小额违法行为处罚畸重。

处罚力度既要形成震慑,又要让人民群众心服口服,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而不是苛刻与冷漠。对“小过重罚”问题,立法、司法、执法部门高度重视。2025年初,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违不罚清单”和“轻微免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促进法理相融。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部分条款中“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定额罚调整为倍数罚,比如货值20元的违法行为按一定倍数计算罚款,将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处罚更加精准、有梯度,避免起罚点过高导致“小过重罚”“过罚失当”。

法治的“底色”在为民。“小过重罚”的涉案主体多为小摊小贩、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他们可能是一家夫妻店、一个小超市、一辆小餐车,他们是社会的烟火气,是经济的微循环。对这些小微经营主体没有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较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果“一刀切”地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可能断了一个或几个家庭的生计与希望。此次修订,细化考量因素,统筹考虑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行业特点及地方实际等,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不仅更加公平,还体现了立法的温度,更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有助于保护小微经营主体,让数量庞大的“经济细胞”迸发更大的活力。

同时,要强调的是,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对罚款制度的调整绝不是降低食品安全处罚标准,不是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半分姑息与纵容,而是试图更准确地拿捏“过”与“罚”的分寸。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类型多样,从轻微的标签瑕疵到严重的非法添加,从过失疏忽到故意违法,不同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差异巨大。对性质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仍是重拳出击、有力震慑,倍数罚的处罚力度更大,同时,保留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更好地实现“最严厉的处罚”立法本意,让法律“长牙带电”;对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更加适度合理,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让法律“宽严相济”。

处罚从不是目的,确保食品安全才是初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是解决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小过重罚”难题的契机。更好地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让执法温度与力度并存,希望社会各界凝聚最大共识,汇聚更强合力,共同守护好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胡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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