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订草案热点答疑,平台跨省卖食品应“就地”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

2026-10-10 22:45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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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草案中关于平台企业跨省卖食品应“就地”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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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设立?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的省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的考虑是什么?相关负责人表示:

1. 当前,网络销售食品、网络餐饮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已成为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方式,但平台跨区域运营带来的监管难题日益凸显。

2. 大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管理机构、运营团队普遍集中在注册地,在业务覆盖省份大多未设立固定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仅依靠区域负责人、业务人员兼职或者外包代理等方式履行实际运营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关人员普遍缺少后台数据调取、商家处置、隐患整改等管理权限,难以支撑对入网商户的常态化食品安全管理和现场核查处置工作。

3. 同时,平台线上商家体量大、迭代快,发生异地违规经营时,由于平台注册地与违法行为发生地分离,监管部门虽可依法查处入网商家,但对平台追责需经住所地管辖、跨省协查等程序,周期长、成本高,跨区域溯源管控难度大。

为何修法?

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时指出:“有的头部第三方网络平台将总部所在地以外的分支机构撤销,导致市场监管部门异地执法难,消费者维权难。”

为打破跨区域监管执法壁垒,压实平台属地责任,本次修订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的要求。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 本次修法是对已有制度实践的固化和提升,推动平台完善属地食品安全管理机制、补齐责任短板
  • 督促属地运营机构常态化开展入网商家资质审核、日常巡检、风险排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 从源头防范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

有何作用?

在业务覆盖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可以:

  • 快速响应本地消费投诉
  • 就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缩短风险处置链条
  • 第一时间排查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 高效化解消费者食品安全诉求
  • 提升平台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明确平台在开展业务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一个机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规范报告事项、统一数据调取要求,就近指导平台和入网商家规范经营,可避免多头对接、重复报送,有利于促进平台合规健康发展。

同时,也可打通跨区域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堵点,对平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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