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4 17:48
“网购宠物”如今已屡见不鲜。如果网购的宠物品种“货不对板”,该怎样维权?近期,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网购“纯种西伯利亚森林猫”,却收到一只“杂交猫”,法院认定卖方构成欺诈,判令其“退一赔三”。
小李在某网络平台刷到王某发布的售猫广告,宣称“7年资深猫舍、自繁自育品种猫”。小李添加王某微信沟通后,通过视频和照片选定了一只“纯种西伯利亚森林猫”。王某承诺:该猫为成都自家猫舍繁育的纯种“西森”,3月龄,身体健康无疾病,已接种两针疫苗并附带疫苗本,可空运隔天送达,还提供30天健康保障,出现疾病可包赔包换。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后,小李支付了2500元的购猫费用。
满心欢喜收到猫后,小李却发现,小猫的品相与视频里差别很大。货运单显示,小猫并非从成都空运,而是从辽宁一个繁育基地陆运发出;卖家提供的疫苗本也不正规,卖家解释称疫苗为自行注射。小李把猫送去医院体检后,发现小猫实际不足两月龄,还查出了球虫感染,4天后又确诊了猫疱疹、猫杯状病毒阳性。于是,小李委托第三方对小猫进行了基因检测,结果显示小猫的“西森”基因占比仅2%,属于杂交猫。小李还发现,卖家用于宣传的种猫照片其实是“盗图”。
协商索赔无果后,小李诉至通州法院,认为卖家王某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小猫医疗费,并“退一赔三”。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网络平台虚构“7年猫舍、自繁自育”经营身份,刻意隐瞒猫咪实际来源;对外宣传为纯种西伯利亚森林猫,但实际交付猫咪品种基因占比极低。此外,王某还盗用他人猫舍种猫照片伪造血统证明,并就疫苗、运输、健康质保作出一系列虚假承诺。据此可以认定,王某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已构成消费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合同解除,判令王某退还购猫款项2500元,赔偿小李医疗费用7520.29元,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7500元。判决现已生效。
宠物交易中,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一赔三”?法官解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宠物交易认定欺诈,需同时具备主观欺诈故意与客观虚假行为。本案中,商家明确宣传售卖纯种西伯利亚森林猫,但涉案猫咪对应品种基因占比仅2%,同时存在虚构繁育资质、盗用种猫照片、隐瞒真实繁育地等行为,足以认定其主观具有欺骗意图,客观实施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
法官提醒,在宠物交易中,并非所有品种偏差的情况都属于欺诈。若仅存在细微品相差异、卖家无刻意虚构或隐瞒行为,可能仅构成普通违约,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示,网购活体宠物交易风险极大,为避免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出售病宠等问题,消费者选购宠物时需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