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9 19:38
金融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迎来一份跨部门、跨区域的“施工图”。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加强三地区域内金融服务协同,推进政策联动、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配套设施联通。积极稳妥推动科技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到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
11个部门联手绘出“时间表”
《意见》表示,紧密结合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需求,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金融资源布局,完善高水平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和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打造科技金融协同发展高地。
在总体目标上,《意见》分“2030年”和“2035年”两个时间节点作出安排。到2030年,构建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多元化、适配性、协同性、国际化等方面达到更高水平。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
同时,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能力显著提升,对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升级、人才集聚的支持力度显著增强。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实现政策高度协同、资源高效流动、信息互通共认。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取得重要突破,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
其中,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建成与世界级原始创新策源、全球科技创新网络重要枢纽功能相匹配,与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优势相融合的一体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支撑高效协同创新网络,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集中承载区地位持续巩固。
到2035年,建成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实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并举、金融供给与科技创新需求高度适配、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提升,科技金融生态进一步优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助力科技强国和金融强国目标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意见》由11个部门联合印发,涉及货币信贷、科技管理、金融监管、资本市场、产业政策、财政、人社、国资、知识产权、外汇等多个领域。这一跨部门协同的《意见》,指向的正是科技金融的一个现实难题:科技创新企业需求多元,单靠某一类金融工具或某一个部门难以形成合力。
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要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区域工作落实协调,制定区域实施细则,明确重点任务,加强分工协作,做好跟踪评估,推动区域内科技金融有关标准逐步统一,破除要素跨省流动壁垒。
三大国际科创中心差异化落子
三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资源禀赋不同,金融支持也不能“一刀切”。《意见》对三地分别提出金融服务布局方向和重点工作,差异化特征鲜明。
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聚焦原始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意见》提出,北京聚焦打造世界级原始创新策源地和自主创新主阵地,强化金融支持战略科技力量集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雄安新区等创新网络,提升域内金融服务协同水平,打通“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培育”金融服务全链条。
具体来看,举措包括发挥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依法合规支持相关科技金融业务经验向雄安新区科创园区等地推广。提升北京证券交易所创新发展水平,在优化发行上市制度、引导公募基金扩大市场投资、丰富债券市场产品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完善中关村科创金融服务中心试点工作机制。探索在智能驾驶、人形机器人、生物医药等领域组建重大科技攻关保险共同体等。
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足长三角产业集群协同优势。《意见》明确,上海聚焦发挥长三角龙头带动作用,打造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深化资金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的融合。深化长三角五地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优质金融资源在长三角高效均衡配置。加快科创板改革举措落实,完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延伸等场景,优化G60科创走廊区域特色金融服务,做强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
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突出跨境协同优势,建设开放型科技金融体系。《意见》提出,发挥“深圳-香港-广州”科技创新集群引领作用,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高水平互动和规则对接。支持前海、河套、南沙、横琴重大合作平台先行先试,积极推动两地机构更多利用内地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对接联网,深化粤港澳跨境征信合作。支持企业用好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到资本市场上市,推动大湾区港股企业依规在深圳上市。
耐心资本与跨境便利先行
在具体金融工具和机制安排上,“耐心资本”和“高水平开放”成为《意见》的两个高频关键词。
《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壮大耐心资本强化高端产业引领。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国际级创投中心。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耐心资本作用,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投资一批子基金和项目;用好已设立社保科创基金,稳妥有序为科创领域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推动优质创业创新项目与耐心资本高效对接,加强耐心资本与孵化器协同联动,强化对在孵企业和团队投资赋能。支持发展并购基金,打通并购实施堵点卡点,激发并购重组活力。
在人才方面,《意见》提出,研究建立覆盖科技人才职业责任、医疗、健康等保障需求的保险体系。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内“一地认可、全域通办”,对纳入国家及地方重点人才计划的归国科学家、科技领军创业人才,在个人境外合法资产调回、以境外资金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结合相关交易主管部门政策,研究外汇便利化支持方案。
跨境金融便利化方面,《意见》给出多项先行先试安排,积极稳妥推动科技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研究规范完善相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积分制”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等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规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并适当提高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玉兰债”“上海自贸离岸债”等模式发债融资。便利科技型企业跨境贸易投融资,支持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和使用境外资金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汇兑有关手续等。
在加大支持力度的同时,《意见》明确加强风险联防联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压实各方风险管理责任,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经营战略,差异化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确保金融创新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有序推进,避免“内卷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