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0 17:41
L3及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才可使用“小蓝灯”,用户拒绝个人信息授权后原则上48小时内不得再次主动申请,近距辅助泊车操作中断须立即停车……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就《汽车数据安全要求》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项汽车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数据处理、外部灯光、车载广播及泊车系统提出具体要求,涉及多项与车主日常用车密切相关的功能。
外部灯光的显示和控制方式拟受到更明确的约束。《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通过手势操作控制规定范围内的灯具,禁止通过语音关闭这些灯具;通过语音开启时,车辆应提供指示,明确手动开关位置。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除标准规定的功能及相关专用车依法配备的装置外,不应点亮其他发光装置。
针对ADS(自动驾驶系统)标志灯,征求意见稿明确采用蓝绿色光色。具备L3及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可以选装,不具备相应系统的车辆禁止安装。当激活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功能时,所有ADS标志灯应同时自动点亮,且在自动驾驶系统处于激活状态时保持点亮。在车辆驾驶自动化系统处于L2及以下自动驾驶功能时禁止点亮。当自动驾驶系统退出时,所有ADS标志灯应同时自动熄灭,同时禁止手动开启或关闭 ADS 标志灯。
随着汽车收集和处理的数据增多,用户对个人信息的选择权被进一步细化。《汽车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除用户自主设定或符合规定的例外情形外,车辆应默认设定为不收集个人信息的状态。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时,若用户拒绝,车辆不得在48小时内重新主动申请,切换未经告知和授权的账户、系统重置等情况除外。
对于车内摄像头、位置、车内传声器等权限,征求意见稿要求以功能为单位,按所需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逐一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并提供自主设定同意期限的途径,期限不为“仅始终允许”或“永久”。车辆应记录和集中展示功能调用摄像头、位置、传声器等传感器的情况,并告知记录规则。
两份泊车系统征求意见稿中,《智能网联汽车 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近距泊车系统不应具备泊车巡航功能,驾驶员须持续操纵终端设备。持续操纵中断、无线通信连接中断或终端设备超出最大设计操作距离时,车辆应立即停车。最大设计操作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米;若系统能够确保终端设备与车辆之间有直接视线,可扩展至最多15米。
对驾驶员持续忽视提示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也设置了限制措施。在当前车辆上电/点火周期内,因驾驶员脱离导致发生规定情形时,退出本次激活状态后相关泊车辅助系统应被禁用不少于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