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9 19:06
一、细则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京体产业字〔2023〕12号)自2023年4月17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秩序、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全民健身习惯转变、体育健身行业转型和新经营模式的逐步扩大,体育健身门店闭店、退费纠纷问题仍然存在。现行文件已试行3年,根据实践需求需要进行修订。为进一步加强体育行业单用途预付卡规范管理,完善行业监管制度,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市体育局结合实际情况,同相关部门对原试行政策进行修订。
二、细则修订的依据和目标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健身、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服务等体育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四、新旧文件对比有哪些变化?
(一)明确并细化了备案管理要求。全面规定了经营者备案的适用范围、备案材料内容、备案确认与变更以及备案、更新、注销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实现了备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二)将预收资金存管比例统一设定为30%的基准比例,并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机制,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运用,不再按发卡期限设置差异化存管比例,监管资金拨付方式不再采用同进度同课时分批分次拨付,而是调整为服务完成后一次性拨付方式,操作更加简明规范。
(三)遵循市场规律,鼓励诚信经营,区级体育行政部门通过信用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对信用良好的经营者可降低存管比例,对信用较差或投诉较多的经营者提高存管比例或全额存管,实现分类精准监管。
(四)统一规范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方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工作要求,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资金全额纳入资金存管,存管资金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拨付。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统一使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课程选择、购买、支付、销课和退费等操作。同时,各区可结合实际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风险管控,形成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最大程度保障培训学员的资金安全。
(五)鼓励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推行“一课一结”“先学后付”“灵活付费、平台赔付”等服务产品,降低预付式消费风险。
(六)健全了投诉处置与协同监管机制。明确了投诉纠纷处置的属地责任主体,对经营者注册地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情形,规定由实际经营场所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主要责任,注册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开展纠纷处置、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行业部门、属地政府和企业的三方责任,并推动体育、市场、公安、金融等多部门协同联动,确保消费者维权渠道畅通、责任清晰。
五、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备案管理、预收资金监管、监督管理和附则5章,共计23条。
(一)总则方面,共4条,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责任。主要修订之处是,在第二条增加预收资金和预收资金余额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体育行业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范围。在第三条监管职责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体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合力。在第四条增加行业协会的相关职责,发挥行业协会在预付费治理中自律引导作用。
(二)备案管理方面,共5条,明确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备案确认、变更、注销及查询。主要修订之处是,在第五条备案要求部分增加了总分公司的备案要求。在第七条备案确认和变更部分明确各区体育部门备案确认时间及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要求。在第八条备案注销部分明确终止预付卡业务的经营者应通过服务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在第九条备案公示和查询部分明确经营者应备案信息进行公示,同时明确了消费者查询备案信息的途径。
(三)预收资金监管方面,共6条,明确预收资金监管主体范围及存管比例、存管规定、动态调整机制、资金支付、资金拨付方式等。主要修订之处是,在第十条明确本行业预收资金监管主体范围,明确体育行业的预收资金首次存管比例为30%。在第十二条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部分,明确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经营者的发卡时长、预收资金规模、信用评价、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动态调整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经营者,可在30%存管比例基础上降低10%。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经营者,可在30%存管比例基础上提高10%,同时可结合经营者投诉纠纷处置成效、预收资金规模、风险等级情况等进一步提高存管比例,最高存管比例可累计至100%。在第十三条资金支付方式部分,增加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应主动告知消费者预付卡备案和落实监管情况,并引导消费者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预收费管理系统进行服务购买。在第十四条存管资金拨付部分,明确存管资金在服务结束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一次性拨付,强化风险防范和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四)监督管理方面,共6条,明确存管银行要求、风险监测与信息共享、投诉纠纷处置、监督检查、协同监管机制和信息保护要求。主要修订之处是,在第十八条投诉纠纷处置部分,进一步明确各区投诉纠纷处置的规定要求,加强协同处置。在第二十条协同监管机制部分,明确各区应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体育行政部门与市场、公安、教育、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强化部门联动,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工作,提升预付卡综合治理效能。
(五)附则部分,共2条,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规定和文件实施日期。主要修订之处是,在第二十二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部分,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将预收资金全额纳入资金存管,各区可结合实际,对体育类校外培训预收资金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风险管控,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风险。
六、经营者如何进行备案?
本市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均应按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向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经营者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备案和发行预付卡。总公司不在本市行政区内的,其分公司应向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预付卡备案和落实资金监管要求。
七、经营者备案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体育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
(二)交易合同文本和补充协议,每月底上传本月已交易合同电子信息;
(三)承诺书;
(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材料。
经营者提交的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确认,即完成备案。
八、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如何处理?
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系统提交变更信息,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九、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有何规定?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将预收资金全额纳入资金存管,并引导消费者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课程选择、购买、支付、销课和退费等操作。存管资金应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进行拨付。
各区可结合实际,对体育类校外培训预收资金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风险管控,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风险。
十、除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对经营者预收资金进行存管的要求及存管比例是什么?
除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开展体育健身、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服务等体育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首次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按照预收资金余额的30%进行存管。具体存管要求和动态调整机制由各区体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经营者应选择本市内一家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经营者收费主体与提供服务主体应一致。
经营者应将预收资金全部直接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对于消费者支付现金的,应于收到现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应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
存管银行将预收资金按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存管比例留在专用存管账户中作为存管资金,其余预收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经营者。
十一、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如何动态调整?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建立体育行业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营者的发卡时长、预收资金规模、信用评价、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动态调整预收资金存管比例。
调整标准: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经营者,可在30%存管比例基础上降低10%。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经营者,可在30%存管比例基础上提高10%,同时可结合经营者投诉纠纷处置成效、预收资金规模、风险等级情况等进一步提高存管比例,最高存管比例可累计至100%。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在对经营者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存管比例,填写存管比例告知书并告知存管银行,督导经营者按照要求纳入预收资金监管。
十二、存管资金如何拨付?
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并经消费者确认后,存管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存管资金完成一次性拨付。经营者服务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行催告后,消费者超过10个工作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双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争议问题,存管银行按照争议处理结果拨付资金。
十三、鼓励哪些创新经营模式?
鼓励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创新经营模式,推行“一课一结”“先学后付”“灵活付费、平台赔付”等服务产品,降低预付式消费风险。
十四、经营者终止预付卡业务应如何处理?
备案经营者决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在办理完结预收资金清退工作后,通过服务系统向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十五、相关部门在预收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本市体育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业监管配套制度,指导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落实备案、资金存管、投诉处置等工作。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经营者的备案核查、预收资金管理、投诉纠纷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街乡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为经营者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提供便利。
市委金融办负责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明确存管银行接入标准,规范存管服务,归集开展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北京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建立健全预收资金存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存管操作规范、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存管银行规范、安全地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十六、存管银行应承担哪些责任?
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付费资金,不得收取经营者、消费者的任何存管费用。存管银行应按照体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异动监测,并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体育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存管银行及经营者应通过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加强对预收费的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并及时将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各区体育行政部门。
十七、消费者购买体育服务预付卡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查询经营者备案情况。消费者可通过经营者的经营服务场所、企业网站、小程序、APP等查看预付卡备案信息、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投诉电话等相关公示信息,也可通过服务系统、“京通”APP及小程序查询已备案经营者的相关备案信息。
(二)签订书面示范文本合同。鼓励签订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联合推荐的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北京市成人体育培训服务合同,以及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文本可通过北京市体育局网站查询下载。
(三)合规渠道购买与支付。消费者应当考虑预付卡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理性交易。主动了解经营者预付卡备案和资金监管等情况,并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预收费管理系统进行服务项目选择、资金支付、消费记录查询及使用核销等操作。购买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时,学生家长应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课程购买和支付。
(四)及时确认服务进度。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后,消费者应及时确认服务进度,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十八、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