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北京6部门发通知
北京应急

2026-10-26 11:10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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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6〕2号)

各区应急管理、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地区对应行业管理机构),辖内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广泛覆盖,规范安责险市场运行秩序,切实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功能作用,助力首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责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一)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依法投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二)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除上述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九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商业综合体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涉爆粉尘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城市安全运行的水、电、气、热等经营单位,以及其他行业、领域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安全风险状况,积极投保安责险。

二、严格规范承保和理赔服务

(三)明确保险机构资质要求。在本市承揽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明确有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具有完善的事故预防服务内控管理制度。

(四)规范行业示范条款和费率调整。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应急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探索指导制定北京地区非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示范条款。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与工伤保险赔偿额度的差额确定,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依据纯风险损失率科学合理确定安责险基准费率,并结合投保单位的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违法失信情形、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及配合情况、参与社会救援情况等因素,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保险机构承保安责险,支付佣金的比例不得高于5%。

(五)建立快速理赔与预付赔款机制。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对死亡2人及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在责任确定之日起48小时内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保险赔偿金。

三、着力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效

(六)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专项投入。到2028年,保险机构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比例,应当达到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0%,并制定专项预算,建立专门台账,据实列支,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业务推广。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预防服务费用预算管理、减少执行偏差。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原则上应在保险期限内使用完毕,因故未能使用的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投入使用。

各保险机构可根据投保单位实际,通过集约化、个性化、便捷化等多种形式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其中集约化服务费用应核算至各投保单位。

(七)严格事故预防服务管理。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事故预防服务内控制度,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能力的审查,并做好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过程管理。保险机构每年应对技术服务机构至少进行1次服务响应度、满意度等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技术服务机构退出实施动态管理。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持续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明确整改时限,并及时反馈保险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应当进行复查复验。服务过程和质量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八)强化事故预防服务科技支撑。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完善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实时与市级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在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应督促技术服务机构充分运用前沿数字技术,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和效益。

(九)推动投保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投保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投保单位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可视为已开展事故隐患自查。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任务

(十)落实行业部门责任分工。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行业领域分类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安责险推进实施工作分工如下: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安责险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统筹推动,建设和管理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北京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事故预防服务实施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关工作要求。

北京金融监管局依法对保险机构及其实施的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支出等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依法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单位的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

公安部门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活动和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项目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

交通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公路建设工程等行业、领域单位和项目的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不含铁路、公路、水利、园林绿化、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以及城市道路、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等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单位和项目的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

水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和项目的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

园林绿化部门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的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

教育、民政、城市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积极推动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并指导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

五、全面加强工作监督和管理

(十一)加强信息监测和共享。市应急局统一建立全市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监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等相关数据。北京金融监管局发挥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指导保险机构规范安责险信息报送和数据归集分析。市应急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数据交互共享及部门间工作协同。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投保企业信息台账,并及时与市级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其中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作业等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统计。

(十二)做好安责险工作检查评估。市应急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保险机构安责险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进行季度督导与年度综合评估。相关检查结果作为对保险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管评价、信用管理以及年度评估的重要依据。年度综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市应急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使用审计制度,依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北京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大安责险政策宣传力度,推动高危行业、领域单位依法投保和其他行业、领域单位积极投保安责险,定期征集和总结推广事故预防服务优秀案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指导各街道(乡镇)结合实际开展宣传活动,同时注重发挥技术检查员、专职安全员作用,提升安责险知晓度。

(十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将安责险工作情况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常态化推动安责险工作落实。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北京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依法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对严重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视情节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对未按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或出具虚假服务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纳入行业失信名单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10月15日

北京市最新政策发布

编辑:曾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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